(2017)黑03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中心支公司与杨永芹与赵建萍、赵玉霞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中心支公司,杨永芹,赵建萍,赵玉霞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负责人:刘艳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芹,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原审被告:赵建萍,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赵玉霞,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平安人寿因与被上诉人杨永芹、原审被告赵建平、赵玉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上诉人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等待期”、“风险提示”等免责条款是否向被上诉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被上诉人在投保前即被天津市肿瘤医院诊断为胆囊腺瘤。依照合同约定,杨永芹的病情是否会影响到上诉人的承保决定、如影响,杨永芹投保时是否向上诉人如实陈述了病情,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其证据是什么。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杨永芹在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做超声检查,报告提示甲状腺左叶低回声结节、甲状腺混合性结节、双颈旁多发淋巴结。2015年1月19日,杨永芹在天津市肿瘤医院做甲状腺手术,经病理检验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该二者之间是否属于因导致重大疾病进行的相关疾病就诊、平安人寿就重大条款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以上意见,望你院重审时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杨桂荣审判员 曹彦林审判员 郭以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