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旸诉被告段蕊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旸,段蕊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155号原告:李旸,男。被告:段蕊娇,女。原告李旸诉被告段蕊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旸因个人原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蕊娇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李旸负担。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