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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旸诉被告段蕊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旸,段蕊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155号原告:李旸,男。被告:段蕊娇,女。原告李旸诉被告段蕊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旸因个人原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蕊娇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李旸负担。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