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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保拉提、开恩吉汗·伊明与王付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拉提,开恩吉汗·伊明,王付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新4202民初952号原告:保拉提,男,1964年6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苏市。原告:开恩吉汗·伊明,系保拉提妻子,1965年6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古丽博斯坦,系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生,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静,系王付生女儿,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保拉提,开恩吉汗·伊明与被告王付生房屋卖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付生将其所有的位于乌苏市朝阳路富康居021号房屋卖给原告保拉提、开恩吉汗·伊明,约定价格为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但是被告至今未与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保拉提,开恩吉汗·伊明当庭向被告王付生支付契税4000元;二、被告王付生于2017年4月28日前,协助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乌苏市朝阳路福康居021号的房屋(丘地号:四区一片,土地证号:300**,使用面积383.40平方米)过户至原告开恩吉汗·伊明的名下;三、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364元,合计389元,由原告保拉提、开恩吉汗·伊明承担(原告已预交389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闫 晨 龙人民陪审员 扎尔哈力人民陪审员 加拉力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