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晓春与严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春,严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038号原告:夏晓春,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严新友,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春与被告严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晓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晓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