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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红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红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973号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在水一方门面1-023室。法定代表人:崔新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卜红涛,男,41岁,职业不详,住丰县。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卜红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