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8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水务局转渠口镇水利站与范兴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水务局转渠口镇水利站,范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水务局转渠口镇水利站。法定代表人朱辉,站长。委托代理人邱旭东,该水利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范兴民,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敦煌市水务局转渠口镇水利站与被执行人范兴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敦煌市水务局转渠口镇水利站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兴民给付水费4572元,本院以(2016)甘0982执75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煌市水务局转渠口镇水利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敦煌市水务局转渠口镇水利站撤回执行申请属实,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执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