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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某1等与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2195号原告:徐某1,男,194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2,男,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3,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1、徐某2与被告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及其与徐某2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被告徐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1、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现罗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房屋(以下简称北三环中路房屋)由徐某1、徐某2、徐某3共同继承。事实和理由:徐某1、徐某2与徐某3系兄弟关系。三人之父徐某4于1966年6月11日去世,三人之母罗某2015年3月15日去世。罗某生前取得的北三环中路房屋应由徐某1、徐某2、徐某3共同继承,现只要求法院确认三人对北三环中路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徐某3辩称,我认为这房子不是我母亲的遗产,我母亲生前没有工作,父亲是某单位的职工,我也在某单位工作。1995年某单位分房时没有分给我,理由就是我名下有北三环中路房屋,北三环中路房屋只是登记在我母亲罗某名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某4、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即徐某1、徐某2及徐某3。徐某4于1966年去世,罗某于2015年3月15日去世。1995年2月23日,罗某(买方、乙方)与某单位(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北三环中路房屋,总建筑面积57.8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立契房价为18316元。甲方给乙方一次性付款20%的优惠,优惠房价款为14653元。乙方已交预付房价款5000元,剩余房价款9653元,乙方于1995年2月23日一次付清。1994年12月1日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北三环中路房屋出售时未计算任何一方的工龄,未给予工龄优惠。双方均认可北三环中路房屋原由罗某承租,于1981年入住。现该房屋由徐某3管理,正对外出租。徐某1、徐某2、徐某3均表示只要求确认各自对北三环中路房屋享有的权属份额,不要求实际分割该房屋。庭审中,徐某3主张北三环中路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或由其与罗某共有。就此,徐某3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某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调整条例(1995)》,该条例第23条规定“父母均已过世或者去世职工的配偶不是我院职工,而子女为院内职工,如现住房与父母住房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本人分房标准,不参加分房调房”;2、《某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调整条例(1998)》,该条例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此次分房、调房:1、夫妻双方院内、院外住房(包括分配、购买、继承得到的住房和租借单位公房等)合并计算已经达到或接近本人住房标准……”。徐某1、徐某2认可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但认为文件没有明确房屋权属,无法证明北三环中路房屋系徐某3所有。本院认为,上述两文件不能直接显示北三环中路房屋的权属分配情况,不能证明徐某3的主张。徐某3另主张北三环中路房屋的购房款系其缴纳,自1982年起,该房屋的水电费、房租从其工资中扣,供暖费、电话费由其缴纳。徐某1、徐某2对此未予认可。徐某3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经询问,徐某3称已向某单位核实,该单位没有北三环中路房屋权属情况的其他书面材料可供调查。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北三环中路房屋系罗某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徐某2、徐某1、徐某3继承。现徐某2、徐某1、徐某3均要求仅确认对北三环中路房屋的权属份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徐某3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所有或其与罗某共有,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现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房屋归徐某1、徐某2、徐某3共有,三人各占该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二、驳回徐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徐某2、徐某1负担八百元,已交纳;由徐某3负担三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