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明午与董孝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午,董孝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749号原告王明午,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董孝宗,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王明午诉被告董孝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明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午负担。审判员 闫铁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