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崔光利、胡素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利,胡素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6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崔光利,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告人自报胡素妹,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上旬,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受雇在本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号无名游戏机房内,以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在该店内负责上分、查看监控等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条件。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对该游戏机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并在该游戏机房查获三台八联机、四台单联机及赌资900元。经鉴定,上述七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照片、当场检查笔录及赌博机认定书、被告人崔光利前科的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凌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的多次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崔光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光利、胡素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光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胡素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