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傅军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14号罪犯傅军,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0)舟普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30000元。傅军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0)浙舟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何车、杨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傅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6年度监狱级记功,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傅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傅军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