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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咸安区宏忠物流有限公司、闵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宏忠物流有限公司,闵宏忠,闵莹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57号原告: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升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金桥村。法定代表人:吕水珍,远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宏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忠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金桥村。法定代表人:张细芳,宏忠公司总经理。被告:闵宏忠,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闵莹莹,女,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远升���司与被告宏忠公司、闵宏忠、闵莹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远升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远升公司撤回对被告宏忠公司、闵宏忠、闵莹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28元,由原告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畅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