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咸安区宏忠物流有限公司、闵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宏忠物流有限公司,闵宏忠,闵莹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57号原告: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升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金桥村。法定代表人:吕水珍,远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宏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忠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金桥村。法定代表人:张细芳,宏忠公司总经理。被告:闵宏忠,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闵莹莹,女,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远升���司与被告宏忠公司、闵宏忠、闵莹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远升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远升公司撤回对被告宏忠公司、闵宏忠、闵莹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28元,由原告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畅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