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秀梅对韩冰、张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秀梅,韩冰,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60号申请人:于秀梅,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韩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张玲,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房籍。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权人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止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