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黄慕仙、黄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黄慕仙,黄淑英,黄淑美,陆春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2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8号。代表人:麦丽红,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延奇,该支行员工。被告:黄慕仙。被告:黄淑英。被告:黄淑美。法定代理人黄慕仙,系黄淑美之生母,本案共同被告。被告:陆春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黄慕仙、黄淑英、黄淑美、陆春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少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尔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