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与李金聚、曹武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李金聚,曹武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7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871956921J住所地:舞钢市朱兰钢城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姚全晓委托代理人谷刚建,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舞钢市。被告:李金聚,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曹武阳,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被告李金聚、曹武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因被告全额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金聚、曹武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聚、曹武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金聚、曹武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松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