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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催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催228号申请人: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陆兴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226671737、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国平审判员  杨春琴审判员  陈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凤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