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李震方、厦门金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李震方,厦门金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陈国华,李震方,厦门金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549号原告陈国华,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震方,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杜旗县。被告厦门金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1-63号101单元西侧之三。法定代表人陈燕秋,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诉讼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原告陈国华与被告李震方、厦门金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原告陈国华与被告厦门金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解。陈国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李震方、厦门金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震方、厦门金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4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65.24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长 林春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