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年明、魏玉明、荆门市兴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周年明,魏玉明,荆门市兴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代表人张晓东,行长。被执行人周年明。被执行人魏玉明。被执行人荆门市兴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年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年明、魏玉明、荆门市兴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年明、魏玉明、荆门市兴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鄂0802民初881号民事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荆门市兴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团松林路x号的房屋x套及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团松林路x号的土地xxx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兴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团松林路x号的房屋x套及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团松林路x号的土地xxxx平方米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