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何永伦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伦,中建六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249号原告:何永伦,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良、庞世伟,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六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伦与被告中建六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7元,减半收取3664元,由原告何永伦负担。审判员 耿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