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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贵飞、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贵飞,刘云,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许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飞。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淮海综合医院。法定代表人:刘云,该院院长。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红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贵飞、刘云、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许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贵飞、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飞及其与上诉人刘云、萧县淮海综合医院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被上诉人许红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贵飞、刘云、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贵飞、刘云、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贵飞、刘云、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81元,减半收取3340.50元,由上诉人刘贵飞、刘云、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张虹良审判员  许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