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执恢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与钟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钟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恢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被执行人:钟道坤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与钟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本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钟道坤名下的川FHS5**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被执行人钟道坤名下的川FHS5**轿车作价6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抵偿其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钟道坤名下的川FHS5**轿车作价6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抵偿其部分债务,以上川FHS5**轿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德阳分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