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鱼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强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强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强欢欢。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强欢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路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