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戴召芹、张照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召芹,张照兰,安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191号申请人:戴召芹,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张照兰,女,成年,汉族,住日照市。被申请人:安郁伟,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王琦焱与被申请人安郁伟于2017年3月23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安郁伟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