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与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运路以东、经十三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梅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光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世博,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与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锡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0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3)锡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