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781号申请人: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铂金汉宫5#楼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87890(1-1)。法定代表人:完群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元,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2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0461E。申请人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瑞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总额为279927.78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额为279927.78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继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