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夫岭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夫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夫岭,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砀山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夫岭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皖1321刑初2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夫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3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代理检察员王翠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韩夫岭及其辩护人杜正立、陈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被害人杨某(2003年11月2日出生)之母张某某再婚嫁与被告人韩夫岭,后杨某随母亲到韩夫岭家中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韩夫岭多次以“不让上学、不给买衣服、不让出去、打死杨某的外公”等言语相威胁,在杨某居住的房间内用其生殖器磨擦被害人阴部并射精,如杨某不配合便遭韩夫岭打屁股等。期间,韩夫岭还用烟头、剪刀将杨某居住房间窗户的纱窗烧洞、窗帘剪破,对杨某进行偷窥,以寻求性刺激。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韩夫岭在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原审法院根据相关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韩夫岭利用亲属关系,采用胁迫的方法,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器官接触,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韩夫岭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韩夫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夫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韩夫岭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他构成强奸罪错误,没有强奸杨某;原判适用证据中的证人都与杨某有亲属关系,证词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上诉人长期强奸,被害人处女膜不可能完好。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判认定韩夫岭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全部是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只有杨某的陈述;即使事实存在,韩夫岭亦不构成强奸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韩夫岭与被害人杨某(2003年11月2日出生)系继父女关系。2009年起,杨某随改嫁的母亲到韩夫岭家中生活。期间,韩夫岭对杨某进行偷窥以寻求性刺激,以言语、暴力相威胁,多次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不堪忍辱,向亲属诉说而案发。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抓获经过,证明韩夫岭于2016年8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二)户籍,证明被害人及上诉人出生日期等身份事项。(三)妇科检查结果,证明杨某处女膜完整,外阴未见明显损伤。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以及被害人居住房间的房门、纱窗及用来做窗帘的布单上均有小孔洞等情况。三、视听资料,证明韩夫岭向杨某亲属承认强奸杨某。四、被害人杨某陈述及自书材料,证明她随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到砀山县刘暗楼乡孙老家村生活。六七岁时,继父韩夫岭强行用阴茎摩擦她的阴部,并让她不要告诉别人。之后每隔一段时间,韩夫岭就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每次都是在她阴道外边摩擦。2016年7月放暑假时,她想去外公家,韩夫岭要用生殖器摩擦她的阴部才让她去,她未同意。之后几天,韩夫岭以不给交学费相威胁,和她发生了性关系,韩夫岭想插进去,她未同意,并说“你这样对我我都忍了,你要插进去我就报警”,后来韩夫岭没插进去。韩夫岭还将她窗帘剪破,经常偷看她。五、证人证言(一)张某1证明,2016年暑假,表妹杨某到她家来玩,几日后杨某的继父韩夫岭催杨某回家,她准备送杨某回家时,杨某哭了,并告诉她说“继父韩夫岭好色,他欺负(意思指强奸)我,摸我、弄我,碰我下边”,她听后便和丈夫董某带着杨某一起到父亲张某2家,将此事告诉父亲和爷爷张传朝。之后电话叫来韩夫岭的四弟韩某,又让韩某打电话喊来韩夫岭,韩夫岭来到被张某2和韩某打了一顿,之后韩夫岭承认从2015年开始强奸杨某的事。(二)董某证明的内容与张某1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在他岳父张某2家的二楼卧室里,他们几人问韩夫岭有没有强奸杨某的事情,韩夫岭开始不说话在那儿哭,后来承认自2015年以来有三四次这事。(三)张传朝证明,2016年暑假的一天,他孙女张某1告诉他韩夫岭欺负杨某了,后他让把韩某叫来说此事,张某1把韩夫岭强奸杨某的事告诉了韩某,随后韩某打电话叫来韩夫岭,韩夫岭来到后被他儿子张某2打了两巴掌,因怕邻居听到不好,几人便上楼去说。一会,韩夫岭下楼并跪在他面前说“大爷,我对不起你,我错了”。他气的让韩夫岭滚,张某1下楼告诉他说韩夫岭都承认了,说是从上一年级开始的,当时张某2和韩某抱在一起哭。2015年暑假时,杨某曾说过“不想回家,韩夫岭是奸人”之类的话。(四)张某2证明,2016年暑假的一天,他女儿张某1对他说韩夫岭欺负杨某了,开始他不相信,他把韩某喊来说了此事,后韩某以接杨某回家的名义把韩夫岭叫来,韩夫岭到后,他打了韩夫岭两巴掌。怕邻居听到不好,几人就上楼说。韩夫岭承认自2015年开始强奸杨某的事。之后他告诉了韩某,韩某打韩夫岭并用手捶墙。韩夫岭下楼后向他父亲下跪,说自己错了,对不起他父亲。(五)岳素娟证明,杨某四岁时随母亲到韩夫岭家,杨某的母亲有精神病。2016年暑假,杨某到她女儿张某1家玩时,说了被韩夫岭欺负的事,杨某说因为害怕才一直未敢说。得知此事后,她家人让韩某打电话把韩夫岭叫到家中,问韩夫岭是否对杨某下手了(指强奸),韩夫岭开始没说话,后来承认有这事,并说是从2015年开始的。(六)韩某证明,2016年7月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让他到家去一趟,他到后张某2告诉他说杨某被韩夫岭欺负了,随后他打电话把韩夫岭叫来核实此事,韩夫岭来到即被张某2打了一巴掌,他在楼下和张传朝说话,听到楼上几个人说韩夫岭欺负杨某的事,几分钟后张某2下楼就抱着他哭,说“你三哥说有这事”,之后韩夫岭下楼给张传朝跪下,说了句“我对不起你”就走了。关于韩夫岭提出原判认定他犯强奸罪事实错误,没有强奸杨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陈述经常遭韩夫岭威胁,并受到奸淫;证人张某1、董某、韩某等多名证人均证明在张某2家,韩夫岭承认强奸了杨某;虽然杨某处女膜完好,并不能以此否认被强奸的事实存在,且杨某陈述韩夫岭多次想插入都被她阻止;原判适用证据中的证人虽与杨某有亲属关系,但与上诉人同样也有亲属关系,且上诉人承认与证人没有任何矛盾,不存在诬陷的可能。故韩夫岭否认强奸事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该案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即使事实存在,韩夫岭只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意见,审理认为,韩夫岭多次用生殖器摩擦杨某阴部,且想插入,其奸淫的故意明确,并非仅仅猥亵目的,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夫岭以奸淫为目的,利用其家庭共同生活的依附关系,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传 安审判员 徐 莉审判员 蔡 玉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