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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韦雅丽、谢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雅丽,谢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雅丽,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荣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韦雅丽与被执行人谢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荣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海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荣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31元及执行费50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荣杰的工资账户,因本案标的较大,需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长期划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荣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荣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荣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雅丽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杨子葓审判员  李芑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