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杭州市城市品牌促进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杭州市城市品牌促进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2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城市品牌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王伟础。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聪,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向晖与被告杭州市城市品牌促进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龙 峰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