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泰福、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泰福,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泰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煌,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树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岱。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稀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康勇,职务总经理。委���诉讼代理人:黄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洪亮。上诉人郑泰福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段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87元予以退还郑泰福。审 判 长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