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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晓玲与陈飞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晓玲,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江晓玲,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飞,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江晓玲与陈飞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晓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