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晓玲与陈飞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晓玲,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江晓玲,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飞,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江晓玲与陈飞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晓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