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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由殿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035号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开成,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镇范家堡村。被告由殿玲,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迎宾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由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殿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