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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赟与党建海、雷育海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赟,党建海,雷育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刘赟,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化工研究院。被执行人党建海,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五路乡企局南楼东单元五层西户。被执行人雷育海,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赵庄镇樊家洼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赟与被执行人党建海、雷育海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澄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执行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党建海和年迈90多岁的母亲一起生活,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并以履行2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李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