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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新旺与徐保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旺,徐保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940号原告:王新旺,男,196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徐保林,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兴隆县。原告王新旺诉被告徐保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新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新旺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