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雷德永与王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德永,王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463号申请人:雷德永,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王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雷德永与王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价值3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妻罗蓉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BYR1**,品牌型号:雅阁牌HG7241AB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德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志的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二、对罗蓉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BYR1**)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雷德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金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