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汶小强与眉县恒信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小强,眉县恒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汶小强。被执行人眉县恒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通。本院依据(2015)眉法执字第572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汶小强与被执行人眉县恒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30日申请人汶小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4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督催执行,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眉县恒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还款计划自觉履行了案款40000元。该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