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107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窦兰群,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东关村民新南巷*号,身份证号:1330231950********。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窦兰群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4月18日将窦兰群名下农村信用社新华信用社账户18×××38存款冻结10000元,已冻结10000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