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柯淇耀与普洱市誉杰元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恩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淇耀,普洱市誉杰元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恩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351号原告:柯淇耀,男,汉族,1949年3月10日生,小学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普洱市誉杰元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嘎龙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恩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恩勐,男,现住址不详。原告柯淇耀与被告普洱市誉杰元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恩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柯淇耀以被告普洱市誉杰元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恩勐现住址不详,需进一步查找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淇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淇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柯淇耀负担。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玢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