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环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环基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51号罪犯卢环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环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卢环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环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8次;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环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环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