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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邵士先、孙彦英等与邵宝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士先,孙彦英,邵宝兴,邵宝柱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61号原告:邵士先,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孙彦英,女,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健,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宝兴,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川,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宝柱,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田,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士先、孙彦英与被告邵宝兴、第三人邵宝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邵士先、孙彦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士先、孙彦英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士先、孙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士先、孙彦英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