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候青青强奸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38号候青青:你为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南宛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刑555号刑事判决,以自己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并不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曾外出务工,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在明知被害人系初中学生,并非谈婚论嫁的对象的情况下,却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造成其怀孕的严重后果,因此二审判决以强奸罪对你定罪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