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徽巨实置业有限公司、淮北市宇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巨实置业有限公司,淮北市宇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巨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65号13幢310室,常住地址淮北市检察院2号楼305室。法定代表人:陆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宇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金桂路。法定代表人:闫香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巨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北市宇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涉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及土地补偿款是否已经支付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巨实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2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永生审判员 李祥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