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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贤能与张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能,张德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239号原告:赵贤能,男,汉族,1950年2月5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张德文,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能与被告张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能撤回对被告张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