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倪学明与白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学明,白良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577号原告:倪学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老爷庙。被告:白良发,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大水塘里。原告倪学明与被告白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学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焦冰冰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代理审判员 张俊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