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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倪学明与白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学明,白良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577号原告:倪学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老爷庙。被告:白良发,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大水塘里。原告倪学明与被告白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学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焦冰冰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代理审判员  张俊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