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97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97之三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务段职工,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14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务段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铁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4,997.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现已将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睿审判员 付治钧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印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