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群欢、许伟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群欢,许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杜群欢,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许伟国,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被执行人:许舒佳,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许村镇李家村爱府桥5号,公民身份号码:。杜群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39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伟国、许舒佳在(2017)浙0481执14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伟国、许舒佳存款人民币125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178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