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永刚、刘介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刚,刘介芝,崔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35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介芝,女,汉族,1952年10月2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崔洪斌,男,汉族,1952年10月27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刚与被执行人崔洪斌、刘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549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前交纳案款8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如任一一笔到期未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54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法直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