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35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姜荣华、周纪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荣华,周纪宏,张鼎,孙诚,卫树根,俞小娟,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57、358号被执行人姜荣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周纪宏,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张鼎,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孙诚,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卫树根,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俞小娟,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吴民,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荣华、周纪宏、张鼎、孙诚、卫树根、俞小娟、吴民集资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各被告人处以不同金额罚金;对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详件刑事判决附表)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以各自参与额为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现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就生效法律文书前述财产内容依法移送执行。一、按照生效刑事判决书判决金额为限,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姜荣华、周纪宏、张鼎、孙诚、卫树根、俞小娟、吴民名下存款及应收款项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姜荣华、周纪宏、张鼎、孙诚、卫树根、俞小娟、吴民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