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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利诉被告肖京城、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肖京城,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172-2号申请人:李利,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肖京城,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陈雪,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皖1202民初1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肖京城已履行全部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京城、陈雪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