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利诉被告肖京城、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肖京城,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172-2号申请人:李利,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肖京城,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陈雪,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皖1202民初1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肖京城已履行全部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京城、陈雪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