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蔡庆烺、林秀来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庆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秀来,颜荣庆,颜玉双,蔡庆鲍,重庆隆茂石业有限公司,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庆烺,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道恩,总经理。原审被告:林秀来,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颜荣庆,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颜玉双,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原审被告:蔡庆鲍,男,1981年6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重庆隆茂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来,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玉双,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谋响,经理。上诉人蔡庆烺因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9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蔡庆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主要依据是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汇泽2015年委保字第010号)及该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被上诉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从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合同中的协议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