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建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林,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阳铜冶顺城集团员工,户籍地安阳县,住所地安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建林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张建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酒后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张建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建林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建林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