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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巫新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55号之一被执行人巫新义,男,1980年9月7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巫新义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巫新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巫新义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查明被执行人巫新义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收入来源,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巫新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